(2015)宝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宝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六合村二排十号。法定代表人洪祥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潘宝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宝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祥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