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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龙腾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惠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金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汀法,董事长。上诉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黄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双方纠纷性质实质是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定作合同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供方为浙江立成印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需方为常熟市双润织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三项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厂。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嵊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红波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寿 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