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大波与韩怀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波,韩怀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高大波。被执行人韩怀印。本院作出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韩怀印偿还原告高大波欠款23万元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250元。但被告韩怀印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怀印及其家庭成员王爱花、韩潇、王桃桃在银行的存款284450(含执行费335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