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淄博盈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盈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淄博盈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吴登兰,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法定代表人:窦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盈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盈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盈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盈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诉讼保全费187元,由原告淄博盈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传宝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