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鸡冠执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松范申请执行白福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松范,白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466-4号申请执行人吕松范,男。被执行人白福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鸡冠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白福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白福发已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需要解除对执行人白福发工资收入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白福发在某银行xxx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乘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