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联义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禅城区康迪斯艺术陶瓷厂,汪志群,佛山市禅城区康迪斯艺术陶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联义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禅城区康迪斯艺术陶瓷厂,汪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联义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负责人招炳林。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康迪斯艺术陶瓷厂,住所地。注册号440602000080446。投资人汪志群,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汪志群。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联义股份合作经济社诉佛山市禅城区康迪斯艺术陶瓷厂、汪志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康迪斯艺术陶瓷厂、汪志群应向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联义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厂房使用费68827.35元,水费25543元及利息,受理费10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联义股份合作经济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37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780.65元(其中1377元预留本案执行费、50元预留(2014)佛城法执字第4288号案件执行费37353.65元退给本案申请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22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