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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袁兴旺,申瑞霞,喀什蠡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周庆,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袁兴旺,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被执行人:申瑞霞,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被执行人:喀什蠡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9月26日本院民三庭作出(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袁兴旺、申瑞霞、喀什蠡天建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喀什蠡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七辆车,车牌号为新Q×××××、新Q×××××挂、新Q×××××、新Q×××××、新Q×××××、新Q×××××、新Q×××××挂,现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上述七辆车进行拍卖,用于偿还所欠债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喀什蠡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新Q329**、新Q65**挂、新Q331**、新Q331**、新Q329**、新Q329**、新Q63**挂车辆进行拍卖。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卜仕海助理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