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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彤与郭金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彤,郭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彤,女,201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理人李平,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郭金娜,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自治旗。郭金娜诉李平离婚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彤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8月起至2014年12月份的抚养费,每月200元,共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金娜给付了3400元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海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2013年度及2014年度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