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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静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王爱秀、周满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王爱秀,周满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1号原告静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史俊拴职务:主任住所地:静乐县鹅城镇光明路4号被告王爱秀,女,汉族,静乐县鹅城镇窑会村人,农民。被告周满旺,男,汉族,静乐县娑婆乡砚湾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被告王爱秀、周满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静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静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吴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