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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秦大志与张道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志,张道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秦大志,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菊香,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平,建筑老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大志与被告张道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进行了和解,原告秦大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大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秦大志负担。审判员  张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