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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潍执字第1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鲁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潍执字第118-11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宏达市场72号。法定代表人:秦元涛,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礼,总经理。被执行人:程鲁峰。本院在执行(2009)潍商初字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7号15层1501至1522室、16层1601至1622室共计44套房产,并于2014年4月28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封。2015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银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产中16层1601至1622室、15层1513室、1514室共计24套房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7号16层1601至1622室、15层1513室、1514室共计24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建审判员 孙光利审判员 李乐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