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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东辉与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辉,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初字第3878号原告李东辉,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润华,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法定代表人罗安定,主任。委托代理人黎镇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东辉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石���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小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辉的委托代理人吴润华,被告黑石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黎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合法迁入被告黑石村委会,成为该村村民。2008年11月,被告发布《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集体土地征地分配和生产安置实施方案》,规定了被告村里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集体设施补偿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并依据该实施方案向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的村民发放了29600元补偿费,但被告以原告为外来户为由未对原告予以发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29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告辩称:被告对其村民的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告也应遵守。原告系外来迁入的,被告不应支付原告上述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东辉于2001年6月20日与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豹子岭组的村民李伏明登记结婚,并分别于2004年3月24日、2004年3月30日向被告黑石村委会缴纳了落户款项共计3000元。2004年3月31日,原告李东辉将其户籍迁入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豹子岭组,成为被告黑石村委会所在村的村民,并于2008年4月在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办理了住址为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豹子岭组的居民身份证。2008年10月31日,黑石村委会主持制定《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集体土地征地分配和生产安置实施方案》,后黑石村委会于2009年10月27日向原告所在的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豹子岭组的村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设施补偿费等共计29400元,但被告黑石村委会以李东辉系外来户为由,拒绝向李东辉发放该款项。原、被告由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李东辉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天心区大托镇黑石村集体土地征地分配和生产安置实施方案》、结婚证、收款收据、银行存折、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有关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了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该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系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组员的共有财产,每一组员对该财产共同享有平等的处分、占有、使用、受益权。原告李东辉为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的村民,应享有与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被告黑石村委会于2009年10月27日向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豹子岭组的村民发放了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29400元,但黑石村委会没有依照平等原则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集体设施补偿费分配给李东辉,侵犯了李东辉的合法权益,原告李东辉要求被告黑石村委会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29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李东辉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条,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东辉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29400元;二、驳回原告李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此款原告李东辉已预交,由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黑石村村民委员会直接给付原告李东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