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从贵申请执行母延科、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从贵,母延科,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周从贵,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母延科,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阆中市天林乡。被执行人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周从贵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862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母延科、四川致信装饰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