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策力格尔塔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策力格尔塔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策力格尔塔拉,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企业职员,扎赉特旗人,住扎赉特旗扎赉特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策力格尔塔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策力格尔塔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高策力格尔塔拉饮酒后驾驶蒙H536**号白色长城牌轿车,沿音德尔镇神山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高策力格尔塔拉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策力格尔塔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策力格尔塔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策力格尔塔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东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萨日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