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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翠芝与被告刘现京、李威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芝,刘现京,李威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92-1号原告:朱翠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云明,城镇居民。被告:刘现京,农民。被告:李威威,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712号天恒基府城花苑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芝与被告刘现京、李威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翠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现京所有的新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原告朱翠芝为此提供案外人赵化超所有的鲁R×××××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翠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现京所有的新A×××××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