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石炉与东莞市桥新家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石炉,东莞市桥新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石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桥新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山和管理区。法定代表人:罗锦耀,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黄石炉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桥新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石炉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关于黄石炉的工资标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石炉入职时首先经过桥新公司主管、经理严格考核后获得技术员一职,谈好工资每月4800元,签订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上面显示黄石炉工资待遇为4800元;过了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入职登记表有两面,而桥新公司以找不到为借口,拒绝提供该原件核实,只是复印了前面的一部分内容。该表黄石炉和经理都签了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中桥新公司提供的黄石炉2012年11月份的工资签收表也显示,黄石炉的工资情况是月薪4800元,折合日薪160元。而仲裁庭也认可我的固定工资为4800元/月。对于这些情况,一、二审法院均没有依法审查,只是认为黄石炉没有满一个月就采用行业平均工资来计算是不合理的。其次,黄石炉是具有行业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工资收入也不应按家私行业市场平均工资中位数来计算。综上,黄石炉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关于黄石炉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认定问题。虽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举证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和工资标准。但是,具体到本案案情,黄石炉是在2012年11月25日入职,2012年12月13日发生工伤。即使如黄石炉所主张双方曾约定其工资为日薪160元、月薪4800元,但在其没有完整足月出勤的情况下,无法证实黄石炉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即为双方约定的数额。而仅凭黄石炉所主张其月薪为4800元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认定。故,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一审法院酌情参照按照东莞市2012年市场用工工资指导价中家具制造业中位数工资来认定黄石炉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并以此计算各项工伤待遇、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黄石炉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石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