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4362号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泰和花园。法定代表人张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敏。委托代理人张金桥,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