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西安重油供应处诉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重油供应处,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71号原告西安重油供应处。被告张磊,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6日。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西安重油供应处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重油供应处申请对被告张磊的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重油供应处撤诉。案件受理费647.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