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细英诉被告王跃涛、邓细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细英,王跃涛,邓细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56号原告王细英,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泽民(特别授权),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810212313。被告王跃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细芳,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细英诉被告王跃涛、邓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友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好英、人民陪审员丁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小妹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王细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泽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跃涛、邓细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细英诉称,被告王跃涛、邓细芳系夫妻关系,2010年11月30日被告夫妇在怀化市鹤城区新家庄成立了鹏跃塑料厂。两被告以经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且口头承诺10日内还清。约定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请求人民法院:1、判由被告王跃涛、邓细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2、本案诉讼费判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王细英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王细英、被告王跃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拟证明原、被告各自身份情况;证据2、家庭成员信息表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3、借条原件及中国农业银行存取款明细对账单原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确立的事实;证据4、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怀化市鹤城区新家庄鹏跃塑料厂是被告王跃涛设立经营的事实。被告王跃涛、邓细芳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证人朱南香(被告王跃涛母亲)及证人王美云分别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王跃涛、邓细芳下落不明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依职权两份询问笔录,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综合审查后上述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形式有效,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王跃涛、邓细芳系夫妻。2014年5月26日被告王跃涛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当日,原告将朋友转账至其账户的20万元存款存单交付被告邓细芳,被告邓细芳于当日将该款全部支取。被告王跃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2014年7月起,两被告离厂外出一直无法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跃涛向原告王细英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王细英被告王跃涛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后,被告王��涛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跃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笔借款系被告王跃涛、邓细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王跃涛、邓细芳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跃涛、邓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细英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跃涛、邓细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友华审 判 员 向好英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