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中民三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欧亚洲、汤小林因与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亚洲,汤小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中民三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亚洲,男。委托代理人钟华,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小林,女。委托代理人钟华,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熊为民,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伟,男。上诉人欧亚洲、汤小林因与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小林,欧亚洲、汤小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华,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欧亚洲、汤小林。审判长 石钟良审判员 蔡 涛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