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行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徐宏生与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生,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293号原告徐宏生。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94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华,职务局长。原告徐宏生不服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12月9日向被告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宏生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宏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徐宏生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海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