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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汝少志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少志,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汝少志,男,生于1958年3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少志与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少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汝少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庆智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