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耿丽华与赵颖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耿丽华。被执行人:赵颖华,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耿丽华申请执行赵颖华诈骗罪退赔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桂市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颖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丽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颖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王芸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