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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太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沈太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2683-X。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沈太美,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太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中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