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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悦然与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悦然,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44号原告杨悦然,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2号。法定代表人马晋鹏,总经理。担保人郑建刚,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担保人康朝亮,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担保人张敬东,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悦然诉被告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建刚愿以现金3万元,担保人康朝亮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胜利街103号4幢10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张敬东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78号23幢15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悦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康朝亮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胜利街103号4幢10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查封担保人张敬东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78号23幢15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