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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哲成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哲成,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朱哲成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划、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