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正容、张正宁与冉从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张正容,张正宁,冉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法执字第29-1号申请人执行人张正容,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申请执行人张正宁,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被执行人冉从明,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被执行人冉从明未全部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万源法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正容、张正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从明在万源市黄钟镇有住房四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冉从明在万源市黄钟镇的住房两间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交由被执行人冉从明保管并使用。如因被执行人冉从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因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冉从明不得擅自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