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建波,系耿某某所在村委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某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某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上诉人耿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乔 鹏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