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5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程庆金与刘勇、刘应运、贺连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庆金,刘勇,刘应运,贺连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5779号原告程庆金,农民。被告刘勇,农民。被告刘应运,农民。被告贺连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庆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