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方浩弟与方六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浩弟,方六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方浩弟,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小峰。被告方六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浩弟与被告方六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浩弟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