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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方浩弟与方六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浩弟,方六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方浩弟,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小峰。被告方六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浩弟与被告方六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浩弟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