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陈水金诉赖福养、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陈水金,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赖福养,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海英,女,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金与被告赖福养、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赖福养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庆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