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缪晓明与易际早、杨华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晓明,易际早,杨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57-1号原告缪晓明。被告易际早。被告杨华敏。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87号即原告缪晓明与被告张天强、易际早、杨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晓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易际早、杨华敏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马屿镇顺泰大坟脚村(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顺泰乡字第号;地号:XX号)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缪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易际早、杨华敏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马屿镇顺泰大坟脚村(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顺泰乡字第号;地号:XX号)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曹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