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尤金高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金高,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7号原告尤金高,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建山,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叶建辉,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英,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金高与被告李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金高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金高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金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尤金高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