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尤金高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金高,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7号原告尤金高,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建山,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叶建辉,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英,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金高与被告李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金高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金高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英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金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尤金高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