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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秋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秋,辽宁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秋,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兴隆洼村*组****号。被执行人辽宁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朱道亚,辽宁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建秋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裕隆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北民北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北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