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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立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桐、高山与毛荣丰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桐,高山,毛荣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桐,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人高山,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毛荣丰,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二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荣丰存放在葫芦岛客运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折旧费账户中1,600,000.00元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荣丰存放在葫芦岛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折旧费账户中的1,600,000.00元存款。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