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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一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211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农美,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忠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