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一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211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农美,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忠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