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花寿军、马海琴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花寿军,马海琴,李海春,李爱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淮安区楚州大道366号。法定代表人岳云俊,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怀松。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寿军。被告马海琴。被告李海春。被告李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花寿军、马海琴、李海春、李爱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64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土地储备中心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