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王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王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汝贤,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波,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上诉人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司园春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