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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侯玉玲与张永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玲,张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167号申请执行人侯玉玲,天津市北辰区恒鑫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业主。被执行人张永杰。申请执行人侯玉玲与被执行人张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363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363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