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和审判员 杨庆群陪审员 宋新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