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候国军与刘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国军,刘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99号原告候国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刘金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国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和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阿木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