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民终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田金管、郝秋红与沈磊、李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秋红,田金管,沈磊,李永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01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秋红,女,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金管,男,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磊,男,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女,委托代理人王炎年,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郝秋红、田金管与被上诉人沈磊、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金管,上诉人郝秋红、田金管的委托代理人刘咏梅,被上诉人沈磊,原审第三人李永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炎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田金管、郝秋红已交纳,予以退还。审判长  郭丽莎审判员  李小敏审判员  汤静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