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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罗小红与罗长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罗小红,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罗长成,男,生于1962年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罗小红诉罗长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小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长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红撤回对被告罗长成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小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娓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