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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业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十六条;《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吴金槐,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冯钟鸣,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业新,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业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87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业新之间的关系是公积金贷款关系,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之间是委托贷款关系,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委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系受托人,王业新系借款人、用款人,三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向王业新主张权利,至于其主张的权利能否得到支持,则是案件审判的结果,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关。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民事诉状所列原告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民事诉状明确了具体的被告为王业新,还列明了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亦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的民事受案范围,因此,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案条件,原审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应针对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逐项审理后依法判决。现原审法院以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为被告,王业新作为第三人起诉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贷款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起诉,属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原审裁定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侯克山审判员  朱传和审判员  许成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汝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