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一四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一四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中刑执字第165号 罪犯马一四么,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一四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以(2012)白中刑执字第6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对罪犯马一四么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一四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欣 代理审判员 杨志宇 代理审判员 李军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