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冉桂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冉桂红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桂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力,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冉桂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冉桂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冉桂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