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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中民三终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与段国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国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安中民三终字第2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国红,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良。上诉人段国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州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国红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国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国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国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