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山西三一晋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冯永刚、孝义市天立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西三一晋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永刚;孝义市天立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三一晋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永刚,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执行人孝义市天立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新义街道办封家峪村/div>法定代表人任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永刚、孝义市天立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孝义市天立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西三一晋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35500元、违约金1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冯永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本案的受理费6848.5元、执行费1225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永刚、孝义市天立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永刚、孝义市天立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