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同珍与八道江区利峰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同珍,白山市八道江区利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批示意见: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周同珍,身份证22050319660426132X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利峰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刘跃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同珍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利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八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