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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白伟、候亚洲、宋俊泽、百美纸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白伟,候亚洲,宋俊泽,兰州百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99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康顺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伟,男,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候亚洲,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宋俊泽,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执行人兰州百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美纸业),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三角城乡。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康顺公司与白伟、候亚洲、宋俊泽、百美纸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白伟偿还康顺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693058.6元,候亚洲、宋俊泽、百美纸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6038元由白伟、候亚洲、宋俊泽、百美纸业共同负担。因义务人白伟、候亚洲、宋俊泽、百美纸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康顺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百美纸业的厂房、设备进行了查封,并且将四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康顺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芳雁 微信公众号“”